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 (分类管理)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
(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
(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
(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
(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七条 (培训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