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并经第128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根据《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第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将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公布。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地、设施设备
(一)盒饭生产单位和桶饭生产单位通用要求
1. 具有与《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三种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粗加工及切配、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饭菜暂存、盒饭分装、成品储存等专用场地;
2. 各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饭菜暂存、盒饭分装及成品储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能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3. 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