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年底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对县(市、区)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财政厅、民政厅将在当年底和次年初安排中央和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时,视情核减或不安排补助资金,所需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由本级预算安排。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