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申请文件中,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六条 全省或某一市、县(市)遭受自然灾害符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国家级应急响应的情况的,省民政厅、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符合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或省级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区县(市、区)未先行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收到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后,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灾情评估结果、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省级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核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前,根据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省级财政可先行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在灾情严重、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掌握的灾情,直接制定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省级补助资金可分项下拨,也可合项下拨。并将拨款通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九条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民政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意见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同时将拨款文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市接到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拨款后,应在5日内下达到所辖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6日内下达到所辖区。
各县(市、区)收到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拨款后,应在5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10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
各级财政应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在紧急情况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资金拨付速度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