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财政部、民政部规定总的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
地方负担部分,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所辖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4:6比例分担;
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徐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所辖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6:4比例分担。
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担办法参照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所明确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市级财政应按要求对所辖区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及财力可能对所辖县(市)给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计入县(市、区)的分担比例。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项目
第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