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方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标准,质量情况;经依法审计的财务决算;执行滩涂开发政策的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滩涂围垦开发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县级全面自验,市抽查验收,市验收合格后,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报送验收合格报告和验收申请,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组织抽查验收。滩涂开发项目原则上采取一年一验收的办法。验收采取中介机构专业审计、评估和行政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滩涂围垦开发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省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滩涂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对于在项目评估论证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对于在项目评估论证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提请省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反馈,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因素分配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