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实施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围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另行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十六条 评估论证。围垦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垦区配套项目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经评估论证可行的,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的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定。根据资金因素法,每年下达省级财政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作为各地和省有关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围垦项目实行公开竞争立项。
第十八条 各市,县农业开发,财政部门,应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滩涂围垦开发初步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规划说明,建筑物的初步设计图纸,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选型,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项目设计说明和施工建议等。
第十九条 各市农业开发,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要求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和财政厅联合批复年度项目计划。涉及防洪安全和水资源平衡论证的,需报水利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对省评估,审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均须逐级上报省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工程设计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要推行项目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专家评审制。对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