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八条 省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程序确定每年省级用于滩涂开发的资金规模。根据财政资金因素法确定省级财政资金的投资规模,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滩涂围垦开发投入。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滩涂开发的基础性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由财政资金无偿投入。对已围垦的综合开发项目,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滩涂开发,财政资金通过贴息或定额补助予以扶持。
第十条 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垦项目:主要用于海堤土方,海堤护坡与保滩工程,引、排水闸,海堤防护林带,企业自建并管理的海堤维护费等。
(二)垦区配套项目:主要用于大、中沟(级)以上土石方,新建、改建大、中沟(级)以上配套建筑物,垦区骨干交通道路,新建、续建机电排灌站、井及其配套的输变电线路及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网等。
(三)项目前期工作: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专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苏财农发(2002)43号)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在财政投资总额的2%额度内控制使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十一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履行法定批准手续,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具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涉海的围垦,开发等项目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新围项目规模要在1000亩以上。已围垦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应以农业为主,必须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滩涂开发要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围垦项目和垦区开发项目必须重视科技推广应用,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资源开发和财政部门要依据我省滩涂开发政策及滩涂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