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农开涂〔2004〕8号、苏财农发〔2004〕60号)
沿海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省滩涂开发投资公司:
《江苏省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查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
附件:《江苏省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滩涂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滩涂开发项目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滩涂开发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省级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滩涂是指20世纪50年代以来所匡围的沿海垦区(含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的江滩)、潮间带和潮上带。凡属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滩涂开发实行“政府规划、财政引导、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省级滩涂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统一规划,会有关部门审批。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滩涂围垦开发和市、县滩涂围垦开发项目。
第四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立项原则。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滩涂围垦,适当用于已围垦区的基础设施等配套开发。滩涂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项目审批、统一验收”的要求,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规划、审批,各市、县(区)及省属相关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因素分配法”,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五个阶段。
第七条 省直单位承担省级围垦开发任务,围垦开发新增的耕地指标,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其使用的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作为新增国家资本金,通过实体化开发,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起滚动开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