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农开农〔2004〕38号、苏财农发〔2004〕49号)
各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近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并就严格推行项目建设监理制下发了通知,现转发各地。望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为全面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广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性。工程建设监理是项目建设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理制的推广实施有利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对高质量完成土地治理项目,提升我省开发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二、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从2004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世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项目及省级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全面推行监理制,其中对土地治理项目中沟级以上(含中沟)建筑物及工程必须全面实行监理制。今后,监理制执行情况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对监理工作的领导。市级开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监理工作原则由县级开发、财政部门共同委托,如果县级有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较少,也可由市级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有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统一开展监理工作。为确保监理质量,对参加监理的人员要严格条件,保证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制度。
四、规范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推行要与项目工程招投标有机结合,对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也要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坚持按合同管理,按规范程序监理,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