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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公示的形式

  第七条 公示单位应根据公示内容的需要,本着灵活、实用、节约的原则选择不同的公示形式,项目公示可与镇务、村务公开相结合。

  第八条 公示的形式、时间和范围应确保公示事项能够得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请入库前的公示可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结合政务公开等形式;项目建设过程中可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方便、实用、清楚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十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拟推荐入库的公示和正式立项的公示可采用在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告、印发简报等形式。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公示可通过设立公示牌等形式。公示牌尽可能独立设置,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俭朴。

第四章 公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公示单位在公示项目管理有关内容时,应公布公示单位地址、经办人、受理电话和上级受理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公示单位要主动认真地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示内容的质询、投诉和举报。对公示内容质询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公示内容投诉和举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名质询、投诉和举报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投诉和举报人。

  第十五条 公示单位未作出答复或质询(投诉、举报)人对公示单位答复不满意的,质询(投诉、举报)人可以向上级农业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由上级农业开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答复和处理。

第五章 公示的组织

  第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请入库前的公示、建设阶段的公示和竣工阶段的公示由项目乡镇(单位)负责。农民筹资投劳情况及使用情况由项目所在村负责。公示的格式由县级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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