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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农开农[2004]2号、苏财农发[2004]1号)


各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反馈。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内容,以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凡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省级专项农业开发项目等都应进行公示。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是在选项申报阶段进行公示。选项前,在省级媒体上发布选项公告和项目编制指南;市级在拟向省级推荐入库时应向全市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筹措等情况;国家或省级评审正式立项后,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产业化经营项目名单和建设单位。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请进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前,应向项目涉及的农民群众公示项目区范围、建设任务、规划方案、筹资投劳方案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向项目涉及的群众公示项目区的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格和标准、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使用计划、工程招投标情况、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情况;项目竣工后,在项目区范围内向项目涉及的群众公示项目投资(包括群众筹资投劳)和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管护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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