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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经外汇局核准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二、外国投资者以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外汇资金由离岸账户向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境内划转无须经外汇局核准。但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时,汇入银行应在银行询证函回函上对该笔资金注明"离岸资金"的字样。
  三、外国投资者以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外汇局签发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以办理该笔资金由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境内划转业务,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只能是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的资金,不允许境内非居民个人现钞账户的外汇资金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时,汇入银行应在银行询证函回函上对该笔资金注明"非居民个人境内划转"的字样。
  四、外国投资者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有关境内划转业务。
  五、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资本金账户入账手续,按实际入账金额为企业出具银行询证函回函。
  六、为进一步提高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现将《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方式的通知》(京汇[2002]175号)规定的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中银行所需审核的材料简化为以下三种:
  (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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