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内容转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由外汇局核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用作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1)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此类账户替代原投资专项账户。
(2)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为收购境内财产而汇入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购买境内财产,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账户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应不低于该账户核定最高限额的1/3,否则应予关闭。原临时土地保证金账户应并入此类账户。
(3)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而汇入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进行前期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等准备工作,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账户期限3个月,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应不低于该账户核定最高限额的1/3,否则应予关闭。该账户替代临时账户。
(4)保证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为提供资金保证而汇入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提供资金保证,账户内资金不能用作抵押贷款。账户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应不低于该账户核定最高限额的1/3,否则应予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