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贷款利息。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2. 税金。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3. 利润。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
(1)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
(2)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
(3)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二)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
1. 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
2. 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3. 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 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 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三、加强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审核
(一)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预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邕中直、区直单位报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预算(售)价格收取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款,在项目竣工后与建房职工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决算价格结算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差价,多退少补。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
1. 以限价住房方式或者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决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然后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在34 个工作日内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并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