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境内企业偿还境外关联企业代垫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汇〔2005〕157号)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分行:
为完善代垫款外汇管理,便利企业经营活动,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将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偿还代垫款问题明确如下:
一、境外关联企业包括:
(一)境内企业的外方股东在境外设立、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二)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二、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下列代垫款,可比照《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