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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汇〔2005〕403号)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分行,北京银行:

  为切实推进贸易便利化,顺利完成北京地区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我管理部将调整部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我管理部不再向各外汇指定银行公布“名录”,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后,可直接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并留存证明文件。

  二、对在合同及其他商业单据中规定交货地为境外的付汇业务,各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单位提交的保证货物最终进口的书面保证函及进口合同、商业发票、物权转移或物权控制证明等有效商业单据,直接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同时,进口单位须按“其他”结算方式填制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交货”。此外,进口单位还须分别按以下规则填制进口付汇核销单的预计到货日期:

  (一)因境外集货或进口合同采用规定境外交货的国际贸易术语成交而造成货物暂不运入国境的,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付汇时,须按进口合同的最迟交货日期(或提单日)加75个工作日填制进口付汇核销单的预计到货日期;

  (二)因委托境外加工/改装进口产品而造成货物暂不入国境的,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须按委托加工/改装进口合同的最迟交货日期加运输期限(远洋45天,近洋25天)填制进口付汇核销单的预计到货日期;

  (三)因委托境外生产产品所需模具采购,暂不入国境,直接用于境外生产进口产品的,按加工协议中的第一批产品交货日期加运输期限(远洋45天,近洋25天)填制进口付汇核销单的预计到货日期。

  三、对货到汇款项下,进口单位暂无法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付汇,各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合同、商业发票、对应物权转移或控制凭证等有效商业单据,直接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同时,进口单位须按“其他”结算方式填制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AD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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