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核权限的通知
为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精神,我分局决定将资本金结汇审核权限全面下放给各外汇指定银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自2006年11月1日起均可直接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核业务。
二、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审核业务。对于一次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确须转经企业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三、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有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对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发现的违规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