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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的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的管理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外商投资高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按季度调整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经常性外汇收支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五、外汇结汇水单及复印件;
  六、近期外汇帐户对帐单及复印件;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予以调整。
  第三条 外资企业最迟应在款到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提高限额手续,超过5个工作日的,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监督外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结汇的管理

  第一条 开有一个外汇资本金帐户的外资企业办理单笔10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结汇仍按原规定办理,单笔10万美元(含)以内的资本金结汇可以凭以下材料到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资本金结汇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第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资企业办理1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金结汇时,应在其外汇登记证"资本项目结汇栏目"中注明结汇日期、来源和金额,并应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二)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外汇局。

第七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的管理

  第一条 外资企业办理单笔1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仍按原规定,单笔10万美元(含)以内的外债结汇可以凭以下材料到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外债结汇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外债登记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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