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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符合园区规定条件的高科技企业。

第二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外归国创业人员个人外汇管理

  第一条 对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海外归国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视同外籍来华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条 创业人员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凭以下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汇出或携出境外: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工作的证明(以下简称"个人工作证明")及复印件;
  三、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四、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复印件;
  五、原汇入汇款凭证或从境外携带外汇入境时的海关申报证明及复印件;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创业人员在境内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以下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一、本人申请;
  二、个人工作证明及复印件;
  三、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四、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复印件;
  五、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创业人员在境内取得的人民币投资收益,可以凭以下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
  二、创业人员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四、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复印件;
  五、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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