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银监发〔2011〕21号)
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银行业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加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现就业务创新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业务创新风险监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处要高度重视银行业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准确把握业务创新的发展方向,坚持金融创新紧贴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本辖区、本部门业务创新管理和监管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公众金融教育服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银行业社会责任,防范银行业声誉风险,确保业务创新规范、稳健发展。
二、明确业务创新监管职责分工
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局城商非现处(以下统称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负责业务创新监管协调的日常性工作,为各机构监管处、银监分局业务创新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业务创新管理的总体要求,汇总报告全省业务创新监管全面和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全局性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开展,牵头研究分析全省业务创新监管政策措施;各机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具体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对业务创新具体实施准入监管、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内控评价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业务创新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系统业务创新统筹规划、业务创新报告报表和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具体负责与银监局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的联系沟通。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银证保合作、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电子银行、市场风险、公众教育服务等重点工作,也应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于2011年10月18日前报银监局相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各1份(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