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陕西银监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承办本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内容依照《
陕西银监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每半年向中国银监会上报辖内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对行政处罚案件、本单位涉诉案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章 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承担本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为本机构的决策、监管以及其他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统一负责答复本机构、下级机构辖区内的地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咨询。
提出法律咨询应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所咨询问题的背景、经过以及需要答复的内容。答复法律咨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仅限于交流情况,不具有答复效力。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统一负责就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及其业务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司法机关进行协调。
陕西银监局、银监分局其他部门需要与司法部门协调的,应当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协调的事项、具体情况、初步处理意见,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银监分局对于需要由银监局决定的法律事务,应提供具体事实、初步处理意见,经上报,由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部门予以解答和处理,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十七条 陕西银监局其他部门需要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书面向法律事务部门提出具体事项,具体问题,初步处理意见,由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