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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主办处室填写《陕西银监局机关非处罚类法律事务文件会签表》(以下简称《非处罚事务文件会签表》),连同会签文件一并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审查会签文件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非处罚事务文件会签表》。

  会签意见分为三种类型:1、完全同意会签文意见;2、基本同意会签文意见;3、不同意会签文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完全同意会签文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文件会签处签名后,将会签文件退主办处室;基本同意会签文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文件会签处签名后,将会签文件连同有关意见一并退主办处室;不同意会签文意见的,不签名,将会签文件连同有关意见一并退主办处室。

  第二十六条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法律事务部门不同意意见后,填写《陕西银监局机关非处罚类文件会签意见反馈表》,并于收到退文之日起15日内将反馈表送法律事务部门;已根据法律事务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同时将修改后的发文或签报,再次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会签。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审查修改情况,并做出如下处理:1、完全同意或基本同意会签文意见;2、维持原不同意会签文意见。

  法律事务部门完全同意会签文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文件会签处签名后,将会签文件退主办处室;基本同意会签文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文件会签处签名后,将会签文件连同有关意见一并退主办处室;决定维持原不同意会签文意见的,将会签文退回主办处室的同时,以《会签意见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维持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由主办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主办处室不采纳法律事务部门不同意会签文意见的;

  2.主办监管处室修改会签文件后,法律事务部门仍决定维持原不同意会签文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会签文件之日起15日内会签完毕,并将有关意见及会签文件退回主办监管处室。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机构行政处罚的日常工作,依法审查行政处罚意见,具体内容依照《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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