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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审查会签文件及相关案件材料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制作《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

  审查意见分为三种类型:1、审查同意意见;2、审查纠正意见;3、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审查同意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文件会签处签名,将会签文件、案件材料连同《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一并退主办监管处室;出具审查纠正意见或纠正意见的,不签名,将会签文件、案件材料连同《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一并退主办监管处室。

  第十八条 主办监管处室应在收到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纠正意见、纠正意见后,填写《陕西银监局机关处罚类文件会签意见反馈表》,并于收到退文之日起15日内将反馈表送法律事务部门;已根据法律事务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的,应同时将修改后的发文和相关案件材料,再次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会签。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审查修改情况,并做出如下处理:1、出具审查同意意见;2、维持原审查纠正意见或纠正意见。

  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审查同意意见的,应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审查意见表》,由部门负责人在文件会签处签名后,将会签文件、案件材料连同审查意见一并退主办监管处室;决定维持原审查纠正意见或纠正意见的,不签名,将会签文件、案件材料退回主办监管处室的同时,以《陕西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维持决定。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由主办监管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主办监管处室对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查纠正意见或纠正意见不予采纳的;

  2.主办监管处室修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法律事务部门仍决定维持原审查纠正意见或纠正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会签文件之日起15个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会签文件、案件材料退主办监管处室。

第二节 非处罚类法律事务文件会签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的发文或签报,认为涉及除行政处罚以外的法律事务,需要征求法律事务部门意见的,可会签法律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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