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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法律事务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事务的名称、来源、时间、参与人、主要内容和处理情况。法律事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法律事务来往文件、资料。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与解释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参与起草或审核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法律事务部门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银监会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草案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对涉及银行业的重大问题,报银监会决定。

  陕西银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银监会的备案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银行业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监管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予以废、改、立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并定期开展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 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统一解释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银监分局提请对陕西银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应当提供文件使用过程的具体问题、初步意见和有关材料。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可以撤销、变更下级法律事务部门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第四章 法律事务文件会签

第一节 处罚类法律事务文件会签

  第十四条 根据《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前,应会签法律事务部门。

  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签报,原则上无需会签法律事务部门,局领导有批示的除外。

  第十五条 应会签法律事务部门的处罚类文件,由主办监管处室在呈报局领导前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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