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确有困难,需要法律部门协助的,应起草《协助送达函》。《协助送达函》应包括监督检查部门已采取的送达方式、时间,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法律部门协助的工作内容等。
监督检查部门应将《协助送达函》连同行政处罚文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最迟在法定送达期限届满前两个工作日,提交法律部门。
第九章 执 行
第五十五条 陕西银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监督检查部门应负责跟踪并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陕西银监局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中国银监会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专用账户。陕西银监局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监督检查部门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财务会计部门,并负责向当事人索取非税收入缴款书回单复印件。财务会计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处罚金额、处罚日期等信息录入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七条 陕西银监局做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办公室应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告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做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陕西银监局做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办公室应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址。
(二)做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监督检查部门应督促被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回金融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陕西银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陕西银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