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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发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监督检查部门拟稿,法律部门会签,办公室会稿,分管监督检查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副局长共同签批,局长签发。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由监督检查部门拟稿,法律部门会签,办公室会稿,分管监督检查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副局长共同签发。前述情形中,分管监督检查部门的副局长和分管法律部门的副局长为同一人时,由该副局长和分管法律部门的B角副局长共同签批或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

第八章 送 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送达。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监督检查部门应制作《送达回证》(见附9),并由两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文书以直接送达为主。

  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机构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已向陕西银监局指定代收人的,可送交代收人签收。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代收人员外,应要求其余代收人员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经核对无误后,在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代收人身份证号码,提交陕西银监局留存作为《送达回证》附件。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时,应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并由当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五十二条 若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监督检查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时,办公室(文档科)应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办理邮政特快专递(EMS)手续,由办公室统一邮寄,负责向邮政部门索取回执,并及时将特快专递回执送转监督检查部门。

  委托送达时,监督检查部门应制作《授权委托书》(见附10),具体载明受托人、受送达人、送达文件名称、送达时限、反馈送达情况的具体要求等,及时送达受托人并跟踪行政处罚文书最终送达相对人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送达方式均无法将行政处罚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有效送达的,监督检查部门最终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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