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陕西银监局。
监督检查部门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陕西银监局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章 听证
第三十四条 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一名组成人员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由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法律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法律部门负责制作《陕西银监局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条 听证结束后,法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局长办公会议暨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