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
(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法律部门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行政处罚案卷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第三十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意见,由案件主办处室提交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作出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金融许可证。
4、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终身。
5、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建议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做出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罚款。
2、对个人做出的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罚款。
3、 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含2年)以上5年(不含5年)以下。
4、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认为需由局长办公会议暨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三)疑难或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十一条 法律部门提出了纠正意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逐条研究法律部门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审查意见,并由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查单》上签署反馈意见。
由于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错误,或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法律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检查部门同意法律部门意见的,应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进行修改,调整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中“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或“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后,连同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律部门再次审查。
由于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处罚程序不合法,法律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检查部门同意法律部门意见的,应在重新调查取证后,重新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监督检查部门对案卷材料进行调整的,还应重新制作材料目录清单,连同经调整、补充的全套案卷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再次审查。
法律部门认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部门同意法律部门意见的,应制作《结案报告》(见附12),并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署意见。
监督检查部门不同意法律部门意见的,应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经沟通,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制发程序:监督检查部门拟稿,法律部门会签,办公室会稿,分管监督检查部门的副局长签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号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