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告 知
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4)。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其中拟被处罚人的地址,机构应以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个人应以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住址为准,无住址的,以其他有效证明上的住址为准。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具体幅度。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六)陕西银监局的名称、印章和做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查单》(见附5),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行政处罚案卷移送法律部门审查。
监督检查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目录清单》(见附6)作为行政处罚案卷封页。清单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职权依据,特指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特别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时,监督检查部门应提供由中国银监会出具的书面授权书,具体载明授权的时间和内容。
(二)法律依据,即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三)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程序证据,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查单、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五)事实证据,包括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核单》上签署移送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案件移送时,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案卷存查,一份随案移送。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对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处罚程序不合法的,法律部门以《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查单》或专附法律审查意见的形式提出纠正意见,连同行政处罚案卷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由监督检查部门重新调查取证。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错误,或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法律部门以《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审查单》或专附法律审查意见的形式提出纠正意见,连同行政处罚案卷退回监督检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