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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银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合法性、适当性,维护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陕西银监局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规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由陕西银监局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七个环节。重大行政处罚工作程序除上述环节外,还可适用听证程序。

  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送达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提供其他必要的法律支持。

  第五条 陕西银监局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制作处罚文书、附表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要素,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相关负责人在签署意见时,应完整填写意见内容、本人姓名、签署日期。未填写意见内容的,视为同意。本人姓名和日期必须亲笔签署,不得打印。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在陕西银监局内部相关部门间移送应建立签收制度。相关部门文件管理员应做好签收登记,签收登记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签收时间、签收部门、签收人、材料名称等。

  第七条 陕西银监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 陕西银监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陕西银监局在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警告、罚款决定的同时,还可区别不同情形,依法做出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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