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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

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议事程序,完善审议及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处罚及实施监管强制措施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陕西银监局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是对陕西银监局实施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所辖各分局实施监管强制措施进行审议的机构,通过集体审议,向陕西银监局局长办公会提供审议意见。

  第三条 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审议及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审慎,以及建议、审查、审议及决策权分离的原则。案件主办部门行使建议权,法规部门行使审查权,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审议委员会行使审议权,主管副局长、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行使最终决定权,确保在充分讨论和集体表决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四条 审议委员会设委员不少于15名,具体参会人员可根据需要调整。审议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审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审议委员会委员由办公室、法规部门、各监管部门、统信部门、财会部门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审议委员会委员。

  每次审议委员会会议由9名(含9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为单数。会议由审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案件主办人员、法律审查人员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决定集体讨论前,由案件主办部门提出议案,法规部门审查并确定召开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审议委员会会议的具体日期,并提前将会议议案及有关材料发送审议委员会参会成员。

  第六条 行政处罚及监管强制措施审议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项 查点实际到会人数。参会人数符合要求的,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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