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监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银监局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及《
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陕西银监局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局领导、法律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本办法所称法律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各监管处室及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其他处室。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局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主管法律部门的副局长担任,其他委员若干人,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陕西银监局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陕西银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做出处理决定。
(四)依法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依法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事项,采取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方式进行。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基本议事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