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直接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送达事宜。
第三十三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的送达,应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说明解释通知书、举报核查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的送达,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具体申请内容在相应的法定办理期限内完成,具体期限由监督检查部门视情况自行确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应自局领导签发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应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十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送达行政许可类文书应制作送达回证,监督检查部门应负责及时将申请人签署的送达回证附入申请材料,一并归档。但是,邮寄送达除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外的其余行政许可类文书时,可不制作送达回证。
第三十五条 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许可类文书确有困难,需要法律部门协助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至少在法定送达期限届满前两天,向法律部门发出协助送达函并附拟送达的行政许可类文书复印件一份。协助送达函的内容包括已采取的送达方式及其送达时间、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法律部门协助的工作内容等。
第六章 公 示
第三十六条 陕西银监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由办公室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办公室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中的“日”均为工作日。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许可类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陕西银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