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办公室负责接收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并按照第七条核实申请人身份后,于当日或次日在电子公文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办公室送转的撤回申请后,应当在电子公文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终止审查。申请人要求取回申请材料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但应当留存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审查过程中所接收或形成的说明解释材料、会谈记录、实地核查笔录和相关证明材料、举报材料核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征求意见回复函等材料均应随申请材料一并流转、归档。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八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相应的审查程序应在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至少五日完成,监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按照陕西银监局行政许可类文书格式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按照陕西银监局公文处理的要求,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
第三十条 由陕西银监局初审后报银监会决定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初审意见报告,并报银监会。
第五章 送 达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陕西银监局要求,对送达方式做出统一明确的,应当采取已确定的送达方式。申请人未对送达方式做出统一明确的,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送达。送达《金融许可证》,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取邮寄送达的,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办理“双挂号”邮寄手续,办公室统一邮寄后应负责向邮政部门索取申请人签收的回执,并及时将双挂号回单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