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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试行)


  1.由陕西银监局直接组织评审的,由相应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并明确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2.由申请人组织评审的,由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向申请人发出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通知明确的时间内提交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将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评审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接收。办公室应于接收书面评审意见的当日或次日在电子公文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并将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

  第二十三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按照规定必须或认为需要书面征求其他银监局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应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向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被征求意见单位发来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接收。办公室应于接收书面回复意见的当日或次日在电子公文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并将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

  第二十四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书面征求陕西银监局内部相关处室意见的,应向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发出征求意见函,并自行确定合理回复期限。被征求意见处室接收征求意见函时,应注明接收日期,并按时书面回复。按时回复确有困难的,被征求意见处室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主动与监督检查部门沟通,并协商确定延长回复期限,被征求意见处室应在延长回复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监督检查部门和被征求意见处室协商确定延长回复期限,应形成书面记录,该记录须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协商不成的,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延长回复期限。

  第二十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依法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自证实该等信息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在电子公文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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