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试行)


  第十八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做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向申请人发出说明解释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说明解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并告知书面说明解释期限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监督检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经局长签发后,第二次向申请人发出说明解释通知书。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和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也可在经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同意后,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由相应监督检查部门直接接收,并注明接收日期。

  申请人未能在二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监督检查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和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或初审的行政许可申请,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做出当面说明解释的,可以通知申请人与陕西银监局监管人员会谈,通知方式由监督检查部门自行确定。会谈应在陕西银监局办公场所进行,参加会谈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会谈应形成书面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可进行核查。参加核查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前或核查时是否通知申请人、通知方式由监督检查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或初审的行政许可申请,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监督检查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核查所需时间,向申请人发出举报核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核查所需时间,并向其明确核查所需时间将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二条 由陕西银监局直接实施的疑难、复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向分管局长提出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议。其中,建议由陕西银监局直接组织专家评审的,还应同时提出评审方案。在陕西银监局做出进行专家评审的决定后,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