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自补正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类文书的签发,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通知书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发,但是申请设立法人机构时的受理通知书应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
2.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3.补正通知书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发;
4.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的,应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在陕西银监局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办公室负责接收书面撤回申请,并按照第七条规定核实申请人身份后,于当日或次日在电子公文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并将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办公室送转的撤回申请后,应当在电子公文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终止受理。申请人要求取回申请材料的,相应监管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但应当留存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要求取回申请材料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但应当留存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十六条 在申请与受理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依法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没有必要做出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自证实该等信息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在电子公文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做出终止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做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后,应当安排监管人员重点围绕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