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办公室不得做收文登记,并应即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办公室送转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建立台账,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和中国银监会书面授权文件为依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是否依法属于陕西银监局职权范围。
3.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种类、内容、数量、格式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进行前条规定的审核后,应对行政许可申请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依法不属于陕西银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咨询,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陕西银监局办公室收文登记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并明确补正期限为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逾期不告知的,自陕西银监局办公室收文登记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申请事项属于陕西银监局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陕西银监局办公室收文登记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补正申请材料,并于当日或次日在电子公文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补正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
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办公室送转的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区别不同情形,对行政许可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自陕西银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陕西银监局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