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银监局初审或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环节。办公室、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类文书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程序类许可文书,也包括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实体类许可文书。行政许可类文书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 市场准入档案的管理,应遵照《陕西银监局监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陕西银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当面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办人员应出示合法身份证件和申请人单位介绍信。
2.确认申请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类文书的地址。已经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自然人申请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人按照陕西银监局要求,对送达方式做出统一明确的,其在申请材料中可不再注明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第八条 对于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以及申请人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陕西银监局提出的申请,办公室应于接收申请材料当日或次日在电子公文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并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