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陕西银监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陕西银监局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法律部门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后,告知被申请人。
第六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法律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答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由法律部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法律部门在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姓名、被调查单位(人员)名称(姓名)和具体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单位或人员逐页盖章或签字,被调查单位或人员拒绝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调查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经办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