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五)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的复印件。
(七)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三条 陕西银监局有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通过办公室交由法律部门登记,法律部门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法律部门提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提出受理意见的案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提出不予受理意见的案件,需报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法律部门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代行主任职责的副主任签发后,依法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一)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
(二)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
(六)不属于陕西银监局管辖。
(七)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律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律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