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银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陕西银监局提出申诉。
对银监分局作出的金融业务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依法就金融业务民事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条 陕西银监局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工作按照《
陕西银监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银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需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或证明。
第九条 对银监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申请人,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银监分局是被申请人。
第十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需向陕西银监局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陕西银监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