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监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陕西银监局辖属各银监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陕西银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陕西银监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陕西银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陕西银监局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陕西银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银监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银监分局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银监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认为银监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称金融规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银监会制定,并由银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是指银监会、陕西银监局和各银监分局制定并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