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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根据局行政强制措施审议委员会的决定,将《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报经局长签批后,向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四章 执行与解除

  第十八条 《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于送达之日生效。

  第十九条 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被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整改后,应当向陕西银监局提交整改报告。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改报告和整改情况,并出具验收意见,提出是否解除监管强制措施的建议。对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验收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部门制作《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报局长签批后发出,并报银监会备案。《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于送达之日生效。

  对经验收仍不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原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继续执行。

第五章 辖属分局提请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陕西银监局辖属分局发现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的,可以分局正式函件形式向陕西银监局相应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接到辖属分局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调查取证,或委托分局进行调查取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认为辖属分局发现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确实存在,并有必要采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应按照局行政监管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认为辖属分局发现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不存在,或不适合采取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应以正式函件向辖属分局书面告知审查意见及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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