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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或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二)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则是否正确;

  (四)是否需要先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拟采取的具体监管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对证据材料,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效力的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则正确,需要先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并交回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报局领导签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送达之日生效。

  (二)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则正确,需直接采取监管强制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后,经核查逾期未改,需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且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并交回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将《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提交局行政强制措施审议委员会讨论。

  (三)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则错误,或应先予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种类、幅度不当的,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并交回监管部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管部门。

  1.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或事实不清的;

  2.证据不足的;

  3.程序不合法的。

  (五)出现上述(三)(四)情况时,应由监管部门对《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法律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法律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或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陕西银监局提交整改报告。陕西银监局在收到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取证,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核查报告》,对整改情况作出评价。对经限期整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情况已消除的,验收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部门制作《解除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报局领导批准后发出,并抄送法律部门备案。《解除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送达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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