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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

  第八条 监管部门在调查或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制作《事实确认书》;调查或现场检查终结后,应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确认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事实;

  (三)提出依法先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建议,以及提出上述建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对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制作《陕西银监局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证据审核一览表》。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 经调查取证确认后,对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应先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由监管部门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列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和事实,主要证据、依据,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和逾期未改的后果等。

  第十一条 经调查取证确认后,对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已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或责令限期整改后经核查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监管部门提出拟实施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并制作《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列举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和事实,以及主要证据、依据等。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部门提交的书面审查材料包括:

  (二)《事实确认书》、《调查报告》;

  (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

  (四)《证据审查一览表》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法律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法律部门应对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有关材料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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