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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

陕西银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审慎监管强制措施规范实施,及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是指陕西银监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有关措施,具体包括: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局领导,是指陕西银监局的局长、副局长等负责人。

  监管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各监管处室。

  法律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部门负责人,是指负责本部门工作的处长、副处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五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陕西银监局应依法先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逾期未整改或者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陕西银监局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第六条 陕西银监局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适当和查处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调 查

  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审批等监管活动中,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有可能对其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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