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七条 询问被调查人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时,可要求被调查人口头说明情况或出具书面说明。
被调查人口头说明情况的,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取得被调查人的签字认可。被调查人对记录内容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由被调查人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在调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调查笔录上共同签字并注明情况。
被调查人出具书面说明的,应当由被调查人在书面说明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书面说明上共同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八条 需要查阅相关资料的,应向被调查人开具《调阅资料清单》(附件二),并与被调查人协商提供查阅资料的场所和设备。对调阅查询的资料,应会同被调查人当面进行清点,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在《调阅资料清单》上签字或盖章。《调阅资料清单》1式2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被调查人各执1份。
查阅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字或盖章确认。被调查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注明资料来源,并共同签字注明情况。
第九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相关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调查资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件三),报所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局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后,交办公室统一编号。
《调查资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应会同被调查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资料进行清点、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资料清单》(附件四),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核对、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资料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资料清单》1式2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被调查人各执1份。
先行登记保存的资料应当加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附件五),由被调查人就地保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资料确需他处保存的,由调查人员决定保存地点,并指定专人予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