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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实施相关调查权操作规程

陕西银监局实施相关调查权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陕西银监局系统行使相关调查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相关调查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或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时,仅凭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材料和证据不能查清相关金融违法行为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力。

  第三条 相关调查权的对象(以下统称被调查人)主要包括:

  (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一般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

  (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第四条 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需要通过行使相关调查权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调查通知书》(附件一),报所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局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后,交办公室统一编号。

  《调查通知书》的正面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实施调查的法律依据、调查的事由等,并注明审批时间、加盖审批机构公章;《调查通知书》的背面应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相关调查权的规定。

  第五条 相关调查的实施,必须由二名(含)以上调查人员持《调查通知书》和合法证件进行。需要事先向被调查人发出《调查通知书》的,则应确认当事人能够收到《调查通知书》并取得被调查人的回执。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主动出示《调查通知书》和合法证件,做好与被调查人的会谈和沟通工作,争取被调查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六条 在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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